【部门解读】《来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6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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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0550-5635797;解读机构:来安县民政局

        一、政策制订背景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印发施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确保将《意见》各项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县政府印发了《来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全县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来安县委办公室 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来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安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民政局充分学习苏浙沪等地区的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来安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月23日、28日——3月27日,印发征求意见稿公告,分别征求并合理采纳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教体局、卫健委、医保局等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意见反馈修改,通过县司法局等单位公平竞争及合法性审查。202442日下午,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4年4月17日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一)救助供养对象和办理程序。规定具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办理程序由原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改为乡镇审核确认、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办理丧葬服务”“提供住房保障”“提供教育保障”“提供关爱服务”。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

    (三)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行选择。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无法确定照料服务人或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纳入合法合规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要求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完善“财产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5年。

    (四)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在规范机构管理上,提出“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供养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实现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在提升机构服务上,提出“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护理服务人员,在特困人员突发疾病且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治疗时,立即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在强化机构公益属性上,提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五、创新举措

    (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明确规定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办理程序由原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改为乡镇审核确认、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2项基本供养内容外,进一步明确了提供基本医疗、丧葬、住房、教育和关爱等服务。

    (三)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强化供养服务机构公益属性上,提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社会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责任不因运营方式改变而改变,不得因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降低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县民政局将指导各乡镇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知晓度。督促各乡镇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绩效评价,切实保障好全县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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